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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限额效力纠纷怎么解决?关于合同效力纠纷案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年4月8日 武汉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whjjhtjflaw.com/

  周纯,武汉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限额效力纠纷怎么解决?

一、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限额效力纠纷怎么解决

经济合同违约赔偿限额效力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定金罚

1、不完全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2、定金的数额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出处理:

1、条例或者细则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2、条例或者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3、条例或者细则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对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4、条例或者细则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但是,在3、4这两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

关于乡、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问题

乡、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

二、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经济合同中违约的确定更为广泛,有定金以及违约金的区分,可以根据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的违约。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是涉及到经济方面的一些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话,另外一方当事人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诉讼是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定要及时的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合同效力纠纷案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慎重认定合同无效。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应否解除以及如何承担,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要通过课予当事人报批义务等方式,促成未生效合同生效。要根据解决纠纷的要求,确定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合同的终局效力,避免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

下列合同,一般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如赌博、洗钱行为;交易标的违法,如器官、毒品、枪支等的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营范围、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不应认定无效。

违反规章、监管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同,不应认定无效。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时,可以从规范内容、监管强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考虑到合同不成立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总的原则是,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发挥主观审查职能,依法依规依真意来界定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与否,若欠缺法定要件,则无效,若能够弥补,则尽量予以弥补,以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是程序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宋律师 [湖北]

文章来源:武汉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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