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纯,武汉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吗?
一、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吗
技术中介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这是由于技术合同有以下几类:
1、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二、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法典》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根据《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技术合同被划分为四类,在不同的情形下可以签署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诸如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与境外企业签订技术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一、与境外企业签订技术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与境外企业签订技术合同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技术出口管理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二十九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一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二条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涉外技术合同有可能是技术进口,也有可能是技术出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出口的技术是不允许出口的,如果是限制出口的技术,必须要办理许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