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纯,武汉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纠纷是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在我们知识的海洋里,可能对于格式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格式合同产生纠纷,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三、格式合同的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纠纷怎么处理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产生纠纷,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劳动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在农村着凭相关的劳动员工的时候并不会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并不会有相关的到期不支付金钱的相关的情况发生。但是一般在城市公司和相关的职工在开始他们的雇佣关系之前都会签订相关的合约。那么劳动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劳动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
一、劳动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口头劳动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特别设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节,由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如下所示: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 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单方面合同口头解除有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了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
因此,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
三、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劳动口头合同的相关的法律效力一般依据我们合同法伤的规定来说是有相对的法律效力的。而且根据很多的人的习惯来说一般都会认为口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口头合同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